梁柏台——我国司法工作的先驱
| 姓名:梁柏台 生辰:1899年 忌日:1935年8月4日 籍贯:浙江新昌 国家:中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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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柏台(1899-1935)浙江新昌人。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学生。参加学生爱国运动。1920年秋入上海外国语学校学习俄语。同年冬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。1921年去苏联海参崴,编辑中文报纸。1922年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。同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。1924年结业被分配到海参崴历任苏联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,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、主席团委员,中共海参崴支部书记,并在共产国际远东局党校兼课。1927年底调到苏联伯力联共远东党部,任远东华工指导员,伯力省法院审判员,兼编译局编译。翻译了《苏共党纲和党章》等书。1931年夏同妻子周月林回国,到中央革命根据地瑞金。参与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,任宪法草案撰稿人。同年11月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。不久任副部长(部长张国焘未到职),主持司法部工作,并兼临时最高法庭委员。参与领导创立中国苏维埃司法机关工作系统,主持制定了苏维埃政府各种法规和制度。1932年曾兼任《红色中华》代理主笔。1933年曾代理内务人民委员部部长。8月任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主任,兼《苏维埃中国》一书的编委会主任。1934年1月,参与主持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,被选为大会主席团委员、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。2月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,任中央政府司法部部长。为建立健全全国革命根据地的立法、司法工作制度,做出了重大贡献。同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,奉命留在江西坚持斗争。任中共中央苏区分局委员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。协助陈毅领导地方政权机关转变工作方式,开展游击战争。1935年3月随部队突围转移。8月4日在战斗中负伤被俘,不久于信丰县小汾被敌人杀害。…